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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约租车”不得巡游揽客

  《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明确规定:

  合法“约租车”不得巡游揽客

  羊城晚报讯

  记者丰西西报道:广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记者留意到,针对目前火热的约租车市场,修正案中特意增加了,明确从事预约出租车经营需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且只能通过预约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在约定的地点待客,不得巡游揽客。

  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一种新型的出租汽车服务方式,其在车型、服务模式、许可条件和管理方式等方面与传统“巡游”出租车存在较大区别。目前,省交通厅已同意在广州市开展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试点工作。

  针对目前约租车与传统出租车市场竞争尤为激烈的现状,记者留意到,《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修正案)中新增了一条有关“约租车”的内容:“从事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车辆驾驶员符合规定的条件;车辆符合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取得运营证书,车辆运营期限不得超过国家的有关规定;只能通过预约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在约定的地点待客,不得巡游揽客;预约出租汽车信息化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行业信息化接入技术标准的要求建立信息化服务平台,并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将预约出租汽车的有关信息接入信息化服务平台;遵守国家、省、市的其他规定。

  修正案还明确:“前款所称预约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营运资格,根据乘客通过电讯、网络等方式提出的预约申请,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客运服务,并以行驶里程、时间或者约定计费的核定载客量为7人(含驾驶员)以下小型客车。”

  二审稿相关条款

  第十六条 从事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车辆驾驶员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车辆符合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取得运营证书,车辆运营期限不得超过国家的有关规定;

  (四)只能通过预约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在约定的地点待客,不得巡游揽客;

  (五)预约出租汽车信息化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行业信息化接入技术标准的要求建立信息化服务平台,并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将预约出租汽车的有关信息接入信息化服务平台;

  (六)遵守国家、省、市的其他规定。

  麻辣现场

  人大代表建言:

  取消出租车运力投放指标

  新快报讯

  记者占文平报道 “关于出租车客运管理条例,我的意见应该不会被采纳,但我还是要提一下”。昨日的分组审议现场,周济光、邓小建等市人大代表建议,取消广州出租车运力投放指标的限制,完全交由市场来决定。

  提交本次常委会二审的《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正案仍保留了出租车运力投放指标的表述。周济光认为,应该取消这一条款。“(条例上)写的是要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市场供求状况等来确定运力投放指标,但你有无很好的交通发展规划?最近的一些道路出行的规律有没有做过调查和研究?”

  周济光的第二个理由是,实际操作中运力投放指标大大增加了出租车运营成本。“据说有一些指标可以炒到几十万甚至上百万,这无形中使市民出行增加了成本。”

  另一位市人大常委会委员邓小建也表示,出租车运营应逐步向市场化推进,而不是由政府部门简单地发一个牌或是怎么样。

  本次条例修订的负责部门—市人大法制委表示有难度。副主任委员魏强说,出租汽车运力总量调控机制是全国各地出租车管理的基础制度,“这个要改,改变可能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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